泰安泰农农业:土地托管,大势所趋——2019,得农业者得天下!
2019-04-22 18:0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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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世界经济论坛年会上,马云被问及到如果从零开始建一个新公司,将会建立什么样的企业?马云表示,“我不会做和网络有关的工作,可能会进入农业领域或者其它方面。”

也许是因为,未来二十年,最赚钱的就是做农民。

在高质量发展成为高频词的当下,农业高质量发展也是题中之义,马云当然也不会甘心做局外人。

农业大数据、现代化农业、农村电商、农业资本、未来农场、 用AI扶贫……一旦涉足农业,马云玩的都是大概念、正能量。他也曾说:“袁隆平先生把亩产做到一千斤,我们互联网技术,要争取把亩产做到一千美金。”

其实马云这番话绝非空穴来风,作为行业大佬,眼光自有独到之处。

不仅是马云,无数的传统资本巨头和互联网新贵纷纷在农业领域攻城略地,跨界拓展。

国家领导人亲自定调,连续多年中央一号文件和两会已经为农业农村未来的发展指明了方向:未来农业大势所趋,就是土地托管,得农村者得天下,你准备好了吗?

你对有关农村土地经营政策和经营模式了解多少呢?

今天,泰农君就为您一一道来:

土地,是农业经营者的命脉!有土地,才能规模化,规模化的农业,才能赚钱!这套规律,已经被90%的农业大户证实。

【一】相关政策概念

现在帮大家梳理一份关于土地流转、土地托管、土地入股的概念、模式等干货知识,希望帮助大家提高经营能力、做大规模农业。

1、啥叫土地流转?

土地流转是指土地使用权流转,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含义,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

可以通过转包、转让、入股、合作、租赁、互换等方式出让经营权,鼓励农民将承包地向专业大户、合作社等流转,发展农业规模经营。

农业用地在土地承包期限内,可以通过转包、转让、入股、合作、租赁、互换等方式出让经营权,鼓励农民将承包的土地向专业大户、合作农场和农业园区流转,发展农业规模经营。

2、啥叫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公民集体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权利内容由合同约定。分为主体和客体两种。

该项权利的权利主体为公民或集体;权利客体为集体所有土地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

2017年10月18日,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

3、啥叫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通过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最早是1995年提出的,国发﹝1995﹞7号 《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意见〉的通知》中明确提出“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

4、 啥叫土地入股?

土地入股,是指土地权利人将土地使用权和投资者的投资共同组成一个公司或经济实体。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处理社员私有土地的办法。对社员入社的土地,根据其常年产量评定为若干股,作为交纳股份基金和取得土地分红的依据。评定社员入社土地的产量,主要根据土地的质量和实际产量,以使每个社员的利益不受损害。土地入股并没有改变土地私有制,但土地所有权已与使用权相分离,为进一步过渡到土地公有制奠定了基础。

5、啥叫土地托管?

土地托管是指部分不愿耕种或无能力耕种者把土地托给供销社等合作组织和种植大户,并由其代为耕种管理的做法。

土地托管现象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土地制度改革进程中产生的新成果。通过规模化的土地托管,在不改变农民的土地承包权、收益权和国家惠农政策享有权的前提下,实现了农业规模化、集约化、机械化生产,较好解决了“谁来种地、怎么种地”的问题。 是为了更好的服务农民实现双赢的很好合作方式,目前全国各地还在共同努力营造良好的环境。

6、啥叫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Land Use Rights)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

土地使用权是中国土地使用制度在法律上的体现,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划拨、出让、出租、入股等。而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指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

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指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可分为农用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

农用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乡(镇)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用地使用权通过发包方与承包方订立承包合同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土地使用者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取得。

7、啥叫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赋。由于土地使用税只在县城以上城市征收,因此也称城镇土地使用税。

8、啥叫农村宅基地?

农村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已经建设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已经建设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

9、啥叫土地置换?

土地置换,是指在城市发展过程中,利用级差地价置换土地改造老城区,加快城市发展的一种方法。包括异区地块的置换和同区内地块的置换两种情况。两种情况:

①因为土地位置的不同,所以其使用价格也不同,即地租不同,从而产生级差地租。一般情况下,离市中心、繁华的商业区、商务区等越近,土地使用价格越高;反之则越低。这样,政府就可以利用土地的差价进行土地置换改造老城区,发展新城区。中心城市土地价差较大,在土地置换中更有优势。

②土地置换是以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要求,以耕地“占一补一”为前提条件,以调整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布局为目标,以土地的适宜性为依据,通过异地调整,使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布局或低效利用的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整体布局,最大限度提高土地利用率。通常情况下,用来置换的建设用地均为国有土地,运作时不涉及土地性质问题,仅限于权属的重新调整和界定

【二】关于土地托管

在上述各个概念中,出现频次最高、最引人关注的就是土地托管了。

什么是“土地托管”

土地托管是指部分不愿耕种或无能力耕种者把土地托给供销社等合作组织和种植大户,并由其代为耕种管理的做法。

土地托管是实现农业规模化生产的重要社会化服务模式之一。通过土地集中连片托管,实现土地的规模化、集约化、机械化与专业化生产,进而大幅减少农业生产资料的投入,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对于实现我国农业健康与高效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土地托管”的服务主体

目前,我国开展土地托管服务的主体主要包括供销合作社体系、专业合作社、新型的农业经营服务企业和农机大户等新型农业主体。

供销合作社是政府三农工作的重要载体,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供销社的土地托管业务主要集中在山东、河南、河北与东北地区,主要依托基层供销合作社、基层供销合作社创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来实施,有的将村“两委”吸纳进来,共同开展土地托管服务。

专业合作社是农业生产合作组织。2017年农村经营管理工作重点指出支持合作社开展农业生产托管、农机作业、统防统治等专业化服务,积极承担政府购买社会化服务项目。

泰安泰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就是一家以服务三农为己任,致力于美丽乡村建设的新型农业经营与服务主体,以土地托管、土地综合整治、农业技术、农业机械、农产品农资流通服务为核心业务的新农业发展公司。

农机大户基于常年设备应用不饱和现状,在开展土地托管服务方面具有设备资源优势,在耕、种、收等环节实现机械化生产。

【三】“土地托管”的三大服务模式

1

全程托管模式

全程托管是指农户将土地委托给服务主体,实现从种到收的全程托管经营管理。目前,全程土地托管有两种实际运作模式,即货币返还型(保姆式全托管)和实物返还型。

(1)货币返还型:货币返还型是托管服务主体提供种子、化肥、农药、地膜等生产资料的垫资服务,旋耕、施肥、播种、铺膜、中耕、追肥、灌溉等田间作业服务,以及产品收获、加工、销售服务,扣除农资成本和服务费后的收益归农户,农户有监督生产过程的权利,并承担天灾等自然风险。

(2)实物返还型:实物返还型是农户需要向托管服务主体支付托管服务费,托管服务主体提供农资、田间作业管理及收获服务,种植获得农产品归农户所有,有的约定产量,有的不约定产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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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托管模式

劳务托管模式又称菜单式半托管,是指农户与托管服务主体达成劳动服务协议,服务主体承包播种、育种、育秧、整田、栽秧、插秧、施肥、打药、收割等种植过程所需劳动作业的主要环节;种植户自身承担劳动服务费、种子、农药、肥料等费用,农业收获归农户所有。

3

订单托管模式

订单托管是农户将农业生产过程中某个时段的劳务项目委托给托管方,托管方按劳务项目获得报酬。此模式让农户接受起来容易,但选择的多样性导致管理难、利润点低。

【四】“土地托管”的盈利模式

土地托管模式中,托管服务主体和被托管农户均可实现双赢。

托管主体盈利方式

对全托管模式,通过整合土地资源,采用现代农业生产管理技术等手段,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获取规模化生产效益。托管主体发挥技术和管理优势,追求超额产量,获取规模化超额产量收益;通过减少购销环节、借助资源优势进行大宗商品议价,赚取购销差价等实现收益。

对于半托管模式,通过提供机械化作业、农业技术管理等方面的服务,赚取服务费用。

此外,高产创建等在内的政府给予的农业项目支持补贴等,也是部分托管主体盈利的来源。

被托管农户盈利模式

通过改善生产条件,规模化连片种植,大量采用新品种新技术等手段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获取差额产量,实现增产增收。

农产品规模化订单生产,标准化技术管理,品牌化市场营销,形成强大的品牌增值效应,拓展销售渠道,提升农产品附加值,实现增值。

通过农资集中采购,农产品统一销售,进一步降低农资采购成本,增强农产品议价能力和抵御市场波动风险能力,实现农业增效。

【六】“土地托管” VS "土地流转"

土地托管

土地托管的前提条件是在保证农民对土地的承包权、经营权和收益权“三权分置”的前提下,根据实现签订的土地托管协议书无论最终托管田地粮食收入有多少,在去除规定的托管服务费用后剩余的收益都要不折不扣地交给授权托管的农民。参与土地托管服务的社会组织和涉农机构团体利用这种规模化专业化土地经营管理的模式,将托管的土地进行集中连片的规模化种植、专业化管理、机械化耕作和收割,通俗的说全托管是“打长工”,半托管是“打短工”。

土地流转

土地流转则是拥有土地承包权的种田大户或土地转租者每年按照约定给付流转土地的农户一部分流转费用后,他们之间对于流转土地收益和管理之间就不再有其它的关系了。选择土地流转多是看中了种种方式省事省心,还能够有效规避自然灾害频发年份的种田亏损风险,当然流转收入相对于土地托管来说往往要少很多,特别是在粮食收成好的时候收益对比更加明显。

【七】“土地托管”的优势

土地托管具有保证农民对土地的承包权、经营权和收益权三权不变的特点,既能满足规模化经营需要,又保留了农民的经营权。

首先,土地托管降低了土地经营成本。

土地托管服务则形成了一定的规模经营,在农资采购环节,批量的采购可以较低价格买到更好的种子,农药,化肥等,节约了成本的同时,更好的农资也会带来农产品产量质量的提升,以及环境保护的效益。在销售时,规模经营的主体就有一定选择卖方的权力,也可以以订单的形式形成更加稳定的买卖关系,降低销售成本。

其次,土地托管提高了资源利用率。

劳动力和农机是土地经营的重要资源,当然现在技术和市场信息也在其中占据了重要位置。土地托管服务的提供者就可以将富余的劳动力投入到有需求的土地上,使得有更充足劳动力的一方通过自己的劳动挣得更多回报,也解决了个别土地因劳动力不足而荒废的问题,让更能干的人承担更多的工作,解决问题的同时挣得更多的收益。另一方面,购买农机具提高劳动效率。服务提供方有利可图,也会更积极地推进农业生产机械化,同时农户也从繁重低效的人工农活中解放出来。

最后,土地托管为土地经营者提供了更多的选择。

土地托管给土地经营者提供了一种介于直接管理和土地流转之间的选择。对于农户来讲,其土地经营权,承包权都还属于自己。对于有一定资源,想参与农业行业但又承担不起土地流转的成本的人来讲,这样的土地托管形式可以让这一部分资源参与进来,填补了土地流转覆盖不到的部分,增加适度规模经营的形式。对农业行业的贡献是不言而喻的。

【八】“土地托管”的相关政策

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土地“托管式”服务

土地托管,是最早在201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61号文件中提出并推广的。2014年1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文件确定,2014年及今后一个时期,要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以解决好“地怎么种”为导向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意见》第三部分第18条指出:引导和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加快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流转和增值收益分配制度。

《意见》第四部分第23条指出: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稳定农业公共服务机构,健全经费保障、绩效考核激励机制。采取财政扶持、税费优惠、信贷支持等措施,大力发展主体多元、形式多样、竞争充分的社会化服务,推行合作式、订单式、托管式等服务模式,扩大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试点范围。

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强化农业社会化服务

2015年 2月1日,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简称“意见”)正式发布,重点关注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构建。

《意见》第二部分第11条指出:强化农业社会化服务。抓好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机制创新试点,重点支持为农户提供代耕代收、统防统治、烘干储藏等服务。

《意见》第四部分第21条指出: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农民家庭经营主体地位,引导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创新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方式,积极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

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正式提出“土地托管”

2016年1月27日,《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发布。

《意见》第一部分第5条指出:发挥多种形式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引领作用。坚持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新型农业服务主体成为建设现代农业的骨干力量,充分发挥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在农业机械和科技成果应用、绿色发展、市场开拓等方面的引领功能。支持多种类型的新型农业服务主体开展代耕代种、联耕联种、土地托管等专业化规模化服务。

《意见》第五部分第26条指出: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完善“三权分置”办法。

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继续关注“土地托管”

2017年2月5日,《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发布。

《意见》第一部分第6条指出:积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通过经营权流转、股份合作、代耕代种、土地托管等多种方式,加快发展土地流转型、服务带动型等多种形式规模经营。

《意见》第六部分第30条指出: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办法。从实际出发探索发展集体经济有效途径,鼓励地方开展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等改革,增强集体经济发展活力和实力。

2018年为土地托管大爆发,2019年中央又发出“大力推进三农事业发展,保障粮食生产安全,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号召。

了解这些,还等什么?乘势而上,顺势而为,泰安泰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愿意与您一道站在新时代的行业风口,在改革大潮中激流勇进,在农村振兴农民致富农业发展的过程中携手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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